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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3-15 來源: 關鍵詞:
國中國的國徽使用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懸掛機構: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 外交部;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 懸掛場所:
●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 印章使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文書出版物: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 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 其他規范:
●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 商標、廣告;
● 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 私人慶吊活動;
● 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 一百厘米;
● 八十厘米;
● 六十厘米。
● 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
●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國徽使用規范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你可以查閱對應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獲取詳細信息。

